【案情简介】
何女士是位土生土长的上海姑娘,1995年去澳大利亚留学学习企业管理。在异国他乡,她倍感寂寞。一次派对上遇到了同样来自上海的欧阳先生。共同的生活背景、共同的语言将两颗年轻的心拉到了一起,两个人很快就擦出了爱的火花。1998年两个人一起回到了上海工作,欧阳先生自己创业,设立了一家软件公司,为企业客户编写管理软件;何女士则进入了一家跨国企业工作,成了一名高级白领。结婚两年后,何小姐还是没有为欧阳家添丁,急着抱孙子的公婆有点耐不住了,让何小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何小姐患有不孕不育症。为了孩子的问题,原本恩爱的夫妻逐渐产生了矛盾,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归何小姐,欧阳先生婚后创办的公司股权3成归何小姐,4成归欧阳先生,其他股权属于公司的高管。离婚后,何小姐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股东会参加不了,公司财务账簿无法查阅。何小姐试图将自己的股权卖掉却遭到前夫的百般阻拦。
问题:作为通过协议离婚取得股权的小股东,何小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律师解答】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项规定,赋予小股东对瑕疵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瑕疵董事会决议的救济途径,限制了大股东股东权利滥用,扩大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在本案中,何小姐可以以股东会未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所通过的决议。这样的诉讼自然会给企业正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欧阳先生势必会和何小姐协商,这样就给何小姐在股权转让方面占据了有利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