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的定性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定共有原则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允许双方对婚后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不得口头约定。在约定了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后,对《婚姻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都会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变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双方结婚不会对各自的财产形态、性质带来任何影响。
这种分别财产制有其优越的一面,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本案所反映出的即是众多:问题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为家庭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如果离婚时,对女方不适当的进行照顾,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婚姻法》第40条用单独一款法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