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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离婚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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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虽然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当时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但遗憾的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间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实行分别财产制度,而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采取主流的共同财产制,一般不会在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此导致的后果极大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但最近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虽然也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却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先《婚姻法》规定仅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

 

该条的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女性是福音。毕竟,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不少女性不但承担社会劳动,而且负担家务劳动。有了该条的规定,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补偿,也算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或许不少读者会关心,既然赋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提出经济补偿,那具体应对如何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的确,此次《民法典》对该问题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不论收入水平还是居住条件、生活状况等每个离婚家庭各不相同,立法很难规定具体的金额,但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从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付出的贡献情况以及另一方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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