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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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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放】

 

20079月,在一家外资银行任职的万先生与苑小姐相识并恋爱。2009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4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妻子苑小姐感到强烈的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6月苑小姐与丈夫万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2010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可在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三泉路婚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同年7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之后被劝和撤诉。2012年,女方提起两次诉讼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他们开始分居,男方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女方5500元生活费。

 

去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三泉路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

 

答:该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但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离婚,应允许当事人反悔。现男方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答:协议所涉三泉路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考虑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55%的折价款。关于女方要求返还10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女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问: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5500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1000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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