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形,即双方都要房屋,一方主张竟价,一方不同意竟价,或者一方主张按评估价取得房屋,一方要求按高于评估价的价款取得房屋时,应将房屋判归较高竞价房,并判令该方支付该价款金额的一半给对方。
二、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具体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3)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4)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5)有约定按约定。
对于上述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是最基本的,分财产男女都一样,没有性别之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对于这一原则很多人都会觉得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但现在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法官在男女分割财产方面从金钱量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平等的,比如说造房子100万各人50万,1000万各人500万。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主要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分割房产,确保物权得到最大的利用。这里最后要说的是,有约定按约定,这一原则因为新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时双方之间财产约定,诸如对房产的约定,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对方是随时可以撤销的,所以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办理好相关的手续,该公证的要进行公证,该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