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但在法庭上如果拿不出双方已经分居的证据,则很难被法院所采信。为此,本婚姻律师在此介绍一下就此问题的相关证据如何取得。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仅空口向法院陈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如果得不到对方的认可往往是不具有证明力的,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分居事实,直接影响离婚判决结果。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收集分居的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最好是街道居委会的出具的;如果一方搬出去租房居住,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与房东的证言,甚至在新住址居住期间所接收的信件、快递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当然,最好的方法是采取律师见证的方式,同时订立分居协议,这种证据是最直接的证明,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代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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