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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一方在公司里的股权能分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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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例分析:

 

薛晓珍的丈夫张林伟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老板,他拥有这家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双方经济条件好了,但婚姻关系却亮起了红灯,两人的离婚纠纷已有时日。最近,张林伟与妻子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处理财产方面分歧很大。张林伟认为企业虽是婚后办的,但是自己和其他几位股东经过十几年拼搏做大做强的,与妻子无关,所以只同意均分现有的住房、车辆和存款。妻子薛晓珍认为,自己虽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结婚这么多年,在家照看老小付出了很多,应该平分包括张林伟股权在内的全部夫妻财产。

 

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款项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薛晓珍可要求对张林伟目前在公司中600万元股权的收益进行分割。

 

配偶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应以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可经法院判决分割,判决一方持有股权并对另一方以评估折价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原为夫妻二人公司,可直接将公司股权判决分割归双方当事人所有,然后一方在不愿共同经营公司时,再按《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判决股权双方分割,非股东一方并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还要受《公司法》相关股权转让程序规定限制。律师提醒,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特殊权利,只有股东才享有,其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分割股权收益是个复杂问题,并不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那样简捷。股权价值也是动态的,其与对公司的出资额并不完全等同,会因审计评估时期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可能导致离婚补偿价款出现差异。因此,建议离婚当事人应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多与审判方、对方及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研究,尽快促成股权顺利转让,避免离婚久拖不决,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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