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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海外房产怎么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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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离婚财产海外房产怎么处理?

 

1、个人购房

 

这种方式简单、成本低,业主对房产的控制权更强。但如果打算未来传承给子女,要考虑遗产税。美国公民遗产税的免税额是545万美元,外国公民只有6万美元。

 

2、联名购房

 

联名购房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离婚事件,他们在美国便是采取这种方式购房,并签订了“只留给活人”的条款,其实这个条款并非“阴谋论”,而是最常用的联合共有产权的一种。假如一方去世,产权会自动转移给另一方。

 

另一种是tenancy in common,如果一方去世,产权则转移给去世一方的家人。

 

所以,普通夫妻或家人关系多数会选用joint tenancy,而非夫妻关系的合伙人则多数选用tenancy in common

 

3、公司购房

 

也有很多人以公司的名义购房。相对来说,把房子写在公司名下,贷款会稍微复杂,房子的盈利或亏损,也归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房子的传承非常简单,只要填一张表,更改股东和董事就可以解决。

 

4、设立信托

 

假如你的海外置业达到一定的规模,也可以考虑设立信托这种方式。设立信托有很多种,家庭信托是家庭常用的一种形式。家族信托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进行隔离保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只需要财产所有权人单方委托办理,无需将来的配偶同意和知晓。受益人的预设不仅保密,而且灵活可控。

 

其中有的法院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将不动产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来适用本规定,认为应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该条规定为:“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而有的法院并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而用了“因离婚引起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表述方式,笔者认为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并未对案件的涉外因素进行考虑而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准据法实属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中涉海外房产应该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并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通过该法最后指向的准据法仍为中国法,但不能越过该法直接笼统地认为离婚案件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国法。

 

对于有涉外房产的话,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一般对于涉外财产我国法院是不做处理的。具体如果需要进行分割的话可以在财产所在的国家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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