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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做人流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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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刘某与文某于20075月登记结婚。因婚前感情薄弱,婚后双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闹。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当发生争执,文某回娘家居住。不久文某怀孕,但文某觉得婚姻不顺不想要小孩。在怀孕6个月后,未与刘某商量的情况下,文某以未婚怀孕为借口擅自到到医院做了人流引产手术。刘某得知该情况后,恼怒非常。刘某以文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邓某离婚,并要求文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文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侵犯刘某生育权,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显然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生育的权利,即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此文某虽未经其丈夫刘某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道德问题,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刘某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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