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作为夫妻所有财产中最大的资产,现实中存在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屋的现象。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往往会发生很多纠纷。那么老公偷卖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要如何处理?
夫妻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是否记载名字,不影响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房屋,被配偶发现后,配偶向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实际处理中,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与第三人通过合法渠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并且支付了合理房屋价款的,为何保护社会交易秩序角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产权。夫妻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拿回房屋产权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受让人爱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的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当然如果一方已经转移、隐瞒该财产的,可以在离婚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