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珍与张林伟是夫妻,双方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张林伟与徐莉之间经常往来。2011年3月,张林伟从招商银行转账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定金20000元。2012年4月张林伟和徐莉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上海某区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3000000元,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张林伟和徐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张林伟先后从浙江商业银行金卡、广发银行、招商银行转账。 后来薛晓珍发现张林伟和徐莉的不正常往来后,张林伟和徐莉之间不再往来。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婚姻中出轨的一方赠与第三者房屋的效力: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该赠与行为无效。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无法再要回房屋,可以要求第三者通过金钱折价的方式返还购房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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