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夫妻双方离婚 子女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双方离婚 子女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签好协议就去公证处公证,然后去民政局看看能不能备案,能备案最好了,不能备案那也没什么影响,公证之后就有相当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男方不仅存在家庭暴力,并且有外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同时其情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他们的孩子应由女方抚养比较适合,同时男方应承担抚养费用。至于夫妻在离婚前所签协议,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该协议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过程中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参照的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规定明确,所谓的共同债务必须系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而上述情况系男方的个人行为及非法行为所欠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来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