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有效依据吗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不属于赠与行为,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

 

离婚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即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内容即附随行为。形成行为涉及婚姻身份关系,未经婚姻民政部门审查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离婚的夫妻一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欠考虑,可能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基于种种原因,一方欲反悔,推翻先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意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拒绝诉讼自愿按约离婚。此时,夫妻另一方要想坚持离婚,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事先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是否约束力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应当允许夫妻双方反复考虑和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满意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者到法院自愿按约离婚时,所付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能生效。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将来审判离婚案件的依据。

 

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和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同的两种协议。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时对婚前财产权属或对婚后取得财产权属的界定。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对已经明确权属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这样的分配是以协议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协议离婚不成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两种协议在签订时间和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异。如果在婚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有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内容,且等到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或拒绝诉讼自愿按约离婚,则该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即为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是否注明诸如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等内容,当事人应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