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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子女所有,子女可否主张请求权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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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除离婚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外,有时还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补偿和财产归子女等方面的内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就是一种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益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益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若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承诺,该方将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若约定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的承诺,双方将分别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的二分之一。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一方所有财产或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诺向第三人即子女给付财产,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理论根据,在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该合同签订双方仅彼此相互承诺而未向第三人承诺,该合同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若该合同签订双方彼此相互承诺外还向第三人承诺,该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第三人有请求权。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不给子女给付承诺财产,若没有向子女承诺,该子女无请求权。夫妻一方不向子女给付承诺财产则该方构成违约;夫妻双方均不给付,双方构成违约。无论一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均适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的规定,而不受第三人即子女的限制。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应同时向子女作出承诺,否则该子女将来对此房屋无主张请求权。而且在夫妻离婚协议中,还应约定向子女给付财产的一方不给付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明白各自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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