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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能否对夫妻个人或者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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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诉讼离婚时能否对夫妻个人或者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作担保,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夫妻开办的企业等,一般不采取查封、冻结等的保全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不准转让、抵押、出租及查封经营收入等措施。对于已经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和解冻。

 

财产保全在诉讼中是一种保障式的诉讼措施,特别是在我国执行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法院生效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在诉讼中正确运用这一措施,将为自己的诉讼提供有力的保障。在运用这一措施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此项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财产范围。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对方银行存单、股票权书等证据,或者提供具体的存款银行账号或者证券交易所客户号,以便于人民法院才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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