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法院应该准予离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予以判离。一般情况下,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第一,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者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凭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实践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工作,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一方在深圳,另一方在上海,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工作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收集这些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第三,分居已满2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曾规定,夫妻分居满3年人民法院才可判离,现在《婚姻法》规定为2年,更体现了法律人性化地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