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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情形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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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也会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如下: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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