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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婚外异性玩暧昧、搞通奸而导致离婚 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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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近期以来,已经有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因男方与婚外异性玩暧昧、搞通奸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支持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令男方支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

薛某珍与蒋某华2008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6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07月、生育小孩蒋某斌。因蒋某华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35月开始分居生活。20164月薛某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蒋某华离婚,并主张由蒋某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蒋某华称,与薛某珍分居三年多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

因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蒋某华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其妻子薛某珍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分居三年多,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蒋某华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忠实义务,是引发夫妻分居生活的主因,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薛某珍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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