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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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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20025月,薛晓珍与王勇结婚,婚房用的是王勇原有的住房。王勇还托岳母帮他借了6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51月,因感情不和,薛晓珍与王勇办理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薛晓珍将当年母亲帮王勇借的6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王勇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611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薛晓珍所有;住房系王勇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王勇所有;同时,债务6000元由王勇负担。

 

  今年3月,王勇认为薛晓珍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薛晓珍主张对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薛晓珍与王勇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协议,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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