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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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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结婚”生子后发现被骗女子怒告“丈夫”

 

  5年前,刚满20岁的薛晓珍(该案申请人,化名)认识了自称未婚的俊某(被执行人)。很快,两人坠入爱河,每日形影不离。两人在一次逛街时,还碰到了俊某的父母,大家聊得非常开心。

 

  没过多久,薛晓珍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不断催促俊某回广西老家登记结婚。回到广西老家,俊某安顿好薛晓珍后,便独自找熟人领回了两本结婚证。

 

  看着手中火红的结婚证书,薛晓珍的心终于踏实了,并在20123月为俊某产下一子。可是很快,薛晓珍就发现了真相。原来,俊某早已与阿娟(化名)结婚,并生了两个女儿。“丈夫”真名叫皓某,“俊某”只是其用来骗自己的名字,而她手上的结婚证也是假的,连之前见的公婆也是“群众演员”。

 

  法庭审判

 

  个人债务与他人无关

 

  去年94日,极度受伤的薛晓珍拿起法律武器,向皓某展开反击。同年1218日,法院认为皓某有悖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薛晓珍的人格独立、自由、尊严及安全,存在过错,判决皓某向薛晓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这场官司也让皓某与妻子阿娟(化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13109日,阿娟与皓某离婚,两个女儿由阿娟抚养,房子留给阿娟,皓某分得8万元购房补偿款。

 

  正当阿娟以为生活恢复平静时,薛晓珍又找上门来。原来离婚后的皓某无力支付其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薛晓珍欲将阿娟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这边在打官司,那边就离婚了,还把房子和钱都给了女方,不追加(阿娟)进来,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借离婚转移财产?薛晓珍说。

 

  而阿娟则答辩称,自己要承担两个女儿巨大的生活开支,分割财产时她没占一点便宜,而且15万元赔偿系前夫的个人债务,不应该追加自己作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驳回了薛晓珍的追加申请。薛晓珍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听证后认为,若追加阿娟为被执行人,则阿娟需要以全部财产来承担15万元赔偿款的清偿责任,遂驳回了薛晓珍的申请。

 

  薛晓珍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复议。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15万元赔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皓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婚外情”赔偿属于个人债务

 

  对于该案复议结果,该案二审审判长罗睿解释说,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为共同被执行人,关键看涉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罗睿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除外情形一般只有两种,一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二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但在审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如打伤或撞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情况。由于涉案夫妻大多没有分别管理财产,而且事发突然,债权人无法事先约定债务性质,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争议。

 

  罗睿说,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这类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具体到本案,薛晓珍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皓某与阿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皓某的个人行为所致,阿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皓某侵害薛晓珍人格权的同时,亦损害了作为配偶的阿娟的合法权益,使家庭走向破碎。因此,应当认定这笔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皓某的个人债务,应当以皓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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