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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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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88日登记结婚,2010212日生育一女C。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脾气存在差异及为家庭内部的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发夫妻关系不睦。AB双方自20125月起开始分居。20121226日,A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B离婚。2013121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AB彼此之间仍未进行联系。分居生活期间,A住在其母亲家,C一直随A共同生活,B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500元,但自20138月起,B未给付抚育费。A现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解除AB的婚姻关系。庭审中,B经慎重考虑表示同意离婚。

 

本市水城路房屋系B继承所得,并于20081213日将房屋登记至AB名下。现双方均确认水城路房屋市场价值为2,600,000元。AB在共同生活期间以房屋装修为名,以A名义向银行借款50,000元。截至到201310月止,欠银行的借款尚有3,976.20元未偿还。20122月至201310月双方分居期间,借款由A一人负责偿还22,782.78元。

 

各方观点

 

A诉称,AB20088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212日生育一女C。婚后,B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分居两地,以及双方因性格脾气存在差异,为家庭关系相处问题发生纠葛,引发夫妻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21226日,A起诉至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长宁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作出以后,AB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B仍未作出任何实质努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A现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AB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水城路房产。

 

 B辩称,B同意解除与A的婚姻关系。水城路房产是B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之后,将A的名字加上去,故要求房产判归B,由B支付相应折价款,具体数额不宜过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AB虽系自主婚姻,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然而,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和在生活琐事方面的分歧,矛盾不断,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20125月,双方又因矛盾无法化解而分居生活,进一步恶化了夫妻关系。同年12月,A诉至本院要求与B离婚,尽管本院驳回了A的诉讼主张,但是,双方之后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趋于破裂。AB现均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争议的系争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该房产取得相关情况,可认定为通过析产、继承取得。在被继承人未用遗嘱明确由某人继承的前提下,应确定水城路房产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到系争房产来源于B的母亲所遗财产,故该房产分割时,应适当照顾B

 

律师点评

 

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往往取决于被继承人的意愿。我国《婚姻法》界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范畴,且这个范畴也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婚姻法》同时也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应归一方所有。

 

经法院查明,本案系争房屋系当事人B于婚后法定继承所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予以分割。法定继承的财产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诉讼中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婚龄及配偶对被继承人的赡养等情况,而不宜一概平均分割。本案法院即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B的母亲所遗财产,在房产分割时给予了B适当照顾。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离婚的情形,那么此类共有状态的遗产在离婚案件中又该如何处置呢?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在离婚时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虽然对遗产的应继份额享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期待权而并未实际拥有财产,遗产价值尚处于相对不稳定或者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相对不确定的状态,也就无法确定离婚应分割的财产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前,离婚时法院对该部分财产暂不处理,待遗产实际分割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为配偶方保留诉权,待遗产分割后,继承人的配偶再向继承人一方要求分割其继承所得之遗产。另行起诉意味着法院将对离婚做出处理,而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非继承人一方的离婚当事人需要在遗产分割后另行起诉,但是非继承人的一方另行起诉分割遗产将会面临诸多困难。

遗产在分割前一直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夫妻离婚后继承遗产的一方可以与其他继承人达成不分割遗产的“默契”,一直保持遗产共有状态,以确保自己所继承到的遗产不被配偶分割。且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不是继承人的一方很难知道遗产是否已经被分割以及何时被分割,对配偶一方的权利维护处于无法确定之中。就此种不确定情形,亟待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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