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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巨款法院怎么判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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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顾

 

张女士和陈先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女士女儿、陈先生儿子与二人共同生活,并由陈先生掌握家中财政大权。陈先生平日里爱买彩票,婚后因彩票中奖获税后收入800万元,不过陈先生在经济上对张女士十分苛刻、处处防范,从不告知张女士家庭收支情况。

 

2020年,张女士因不堪忍受陈先生及其家人的冷暴力,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2021年,与丈夫分居一年多的她,再次诉请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认为800万元彩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且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陈先生不分或者少分。陈先生辩称婚后确因彩票中奖累计获得收入约800万元,但款项都用于家庭开支、理财投资、购买彩票等,截至起诉时已全部支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自2009年起,数次获中巨额彩票,累计获利约790万元。外加二人婚后其他收益,夫妻收入共计850万元,双方均认可其中的770万元由陈先生保管。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陈先生购买彩票支出外,法院认定陈先生处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

 

另查明,陈先生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争议焦点

 

1、在陈先生处保管的、未合理说明去向的250万元款项是否应认定为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笔250万元大宗款项系从被告陈先生账户中取现,被告应就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原告知情并同意该笔款项的使用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坚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与法庭查明事实相矛盾,因此法庭认为被告存在举证缺陷。在本案判决作出前,法院多次要求被告如实告知财产去向,被告仍未合理说明。

 

夫妻双方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负有相互诚实告知义务,被告自彩票中奖开始,就存在长期频繁取现行为,其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2、被告转移、隐匿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向张女士支付140万元。

 

当婚姻的情感色彩如潮水般退去,财产的争夺就如冰山浮出水面,很多人努力“抢占先机”,导致在婚姻大战中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

 

一、侵害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无特别约定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即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非为家庭生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权。此时,受侵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侵害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请分割。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如离婚后才发现该行为的,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依然适用。

 

三、夫妻间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应主动、坦白、诚实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的行为都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分或少分处理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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