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明(男)与薛晓珍(女)2004年6月在重庆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归薛晓珍抚养,赵光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光明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光明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了麻烦。按离婚协议,赵光明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进行探视,但赵光明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薛晓珍家里没人,就是薛晓珍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光明看孩子。离婚两个月过去了,赵光明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光明只得起诉薛晓珍,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光明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光明享有每月两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光明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受到薛晓珍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光明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光明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光明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薛晓珍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薛晓珍和其父母,赵光明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诫、罚款甚至拘留!薛晓珍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省,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光明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得以化解,赵光明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夫妻双方及家人都应当遵守。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拒不配合另一方探视的情况也很常见。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执行阶段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