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明(男)与薛晓珍(女)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光明与女方薛晓珍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光明的朋友乔某向赵光明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光明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薛晓珍索要。薛晓珍拿出离婚协议对赵光明说,其已与赵光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光明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以谁的名义借款由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光明、薛晓珍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光明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薛晓珍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光明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光明在与薛晓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光明、薛晓珍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薛晓珍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光明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