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与薛某晓珍于2016年5月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施某出卖一套婚前房产获得38万元房款,薛某晓珍得知后希望施某将其中的20万元给她购买理财,为了能尽快与薛某晓珍结婚,施某很快就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薛某晓珍。未料,两人最后没有结成连理,施某向薛某晓珍提出分手的同时希望薛某晓珍能归还20万元款项,但是被薛某晓珍拒绝。
因此,施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薛某晓珍抗辩该笔款项系赠与,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法院最终驳回了施某的诉请。
施某认为薛某晓珍主张双方赠与关系与常理和事实严重不符,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认为薛某晓珍取得20万元款项应属不当得利,违背诚实信用,他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薛某晓珍返还。
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薛某晓珍返还施某10万元。该案承办法官称,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