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法律法规指引:《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对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婚姻法》及《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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