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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钱为第三者买房,离婚后妻子可以追回买房款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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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薛晓珍张林伟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起初感情尚可,婚姻幸福美满。但好景不长,薛晓珍发现张林伟有了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薛晓珍无法忍受张林伟对感情的背叛,向张林伟提出了离婚。两人于2018830日协议离婚。

 

然而,离婚之后薛晓珍竟意外发现,张林伟在婚内偷偷瞒着自己为其同居者许某转了27万元买房。愤怒之下,薛晓珍便一纸诉状将张林伟与许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林伟赠与许某27万元的行为无效、许某返还这27万元。

 

许某辩称

 

赠与协议是张林伟赠与,与薛晓珍无关,本案是因为张林伟在离婚前隐瞒财产,应属于婚姻财产纠纷,不应当起诉许某。

 

薛晓珍张林伟的夫妻感情在离婚前已经破裂并分居,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该款属于张林伟、许某在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购买的房屋,不是赠与。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对于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购买的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平分或者有过错方不分的规定,因张林伟未在许某孕期承担照顾责任,故双方发生纠纷,财产应归许某。

 

综上,薛晓珍不具备主体资格,也无权要求许某返还财产。

 

据了解,原来张林伟与许某在201812月底时已分开。双方自201711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869日,许某以其名义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套,首付款为27万元,该笔款项从张林伟个人银行卡内支出。据许某陈述,该款项为其与张林伟同居期间二人工资等收入,许某所得收入均交由张林伟保管使用。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林伟以许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许某归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许某在答辩中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主张为赠与关系,后张林伟撤诉。

 

丈夫或者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林伟在与薛晓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薛晓珍同意,从其个人银行卡内支出27万元为许某购买房产,薛晓珍主张该款项系张林伟赠与许某,许某在另案中同样主张该笔款项为张林伟赠与,张林伟未持异议,故本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张林伟赠与许某。

 

张林伟薛晓珍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故上述款项应为张林伟薛晓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林伟未经薛晓珍同意擅自将该大笔款项赠与许某,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薛晓珍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薛晓珍要求许某归还全部款项,因薛晓珍张林伟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虽未对案涉款项归属进行约定,但双方约定主要财产、债权等均属于薛晓珍所有,张林伟薛晓珍的诉讼请求也未提异议,故薛晓珍要求许某返还2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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