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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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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小文和薛晓珍是大学同学。大三时,薛晓珍成为小文的女朋友。毕业后,小文分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薛晓珍进了一家电视台,两人的恋情发展顺利,20023月,这对恋人便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最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03年元月,因为小文的成绩突出,获得5万元奖金。薛晓珍平时的工资都花了,婚前也没什么积蓄,小文的工资每个月交给了薛晓珍,还剩下3万元。小文特别高兴,算算8万元可以付个首付,就主动提出购买一套房产,小文的父母主动提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不久小文和薛晓珍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32万余元,除了小文的5万元奖金,两人的工资积蓄3万元,小文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小文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也就没到银行申请货款,只是答应五年内归还叔叔的借款。可是,就在搬进新房还不到一年,薛晓珍突然向小文提出离婚。原来,薛晓珍无意中从小文的手机中发现有暧昧的短信息,经多方打听,听说小文瞒着自己与公司的一个女孩子暗中已经交往半年多了,经常一起外出吃饭、喝茶一向骄傲的薛晓珍难以接受小文的背叛,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小文不同意离婚,解释说和那个女孩子仅仅是比较密切的同事关系,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的关系二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薛晓珍决心已定,无奈的小文最终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他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贡献,薛晓珍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在分割时,应该首先归还父母和叔叔的债务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5万元。薛晓珍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她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钱是赠与的,不用返还。叔叔的10万元还没有到归还时间,所以应该由小文自己负责归还。而且小文对婚姻不忠,有过错行为,应该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价值40万元,因夫妻尚有小文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小文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小文所有,补偿15万给薛晓珍薛晓珍关于小文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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