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贷款40万元。2008年12月,我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一直共同偿还该套房子的贷款。2009年5月,该套房子取得了产权证,产权人是我一个人。现在我们想诉讼离婚,请问:该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观点:该套房屋是你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是在你和孙某结婚后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仅仅是由货币转化为房屋,并不改变你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以购买的时间为准,与何时取得房产证无关。因此,该套房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你应当返还一半给孙某。
在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上述房产争议时,你应当提供该房产是由你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证明材料,例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资金来源证明等。否则,法院可能会因你对其个人出资的举证不能,而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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