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2月,郝林伟(男)与女友薛晓珍正在恋爱期间,郝林伟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40万元买套房子。郝林伟用父母的40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林伟与薛晓珍在2004年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年5月,郝林伟因为与薛晓珍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薛晓珍所有。郝林伟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林伟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林伟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薛晓珍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林伟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林伟的赠与,郝林伟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林伟与薛晓珍协议离婚时,郝林伟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薛晓珍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林伟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林伟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林伟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郝林伟与女友薛晓珍恋爱期间,郝林伟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林伟的个人赠与。郝林伟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林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林伟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林伟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薛晓珍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林伟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林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