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林伟与薛晓珍2004年登记结婚,2002年王林伟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由于不想贷款买房但是房款又不够,于是向女友薛晓珍借款3万元。薛晓珍担心不还,于是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等到王林伟还款后再将房产过户给他。出于对薛晓珍的信任,王林伟同意了。2003年王林伟如数将钱还给了薛晓珍,薛晓珍也写了借条表示收到了王林伟的购房借款。同时写下了保证书一份,保证在十一月份之前把房产过户给王林伟,但是迟迟没有办理。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就房屋约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同时薛晓珍再次为王林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没有过户给王林伟之前不得处分该房屋。2009年双方发生矛盾要求离婚,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对上述房产仍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事后薛晓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过户归还房产给王林伟。王林伟于是将薛晓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此问题涉及到此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首先此房产是王林伟婚前用自己的钱款买的,属于王林伟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其中部分钱款是用借女友的,但是这应该属于王林伟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其次王林伟如数把钱款还给了薛晓珍,同时借条表明这属于王林伟向薛晓珍借款的事实。同时两人签署的家庭财产协议约定房屋为王林伟婚前个人财产。此后的离婚协议也约定此房产属于王林伟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此房产应该属于王林伟的个人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