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珍,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7月5日,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薛晓珍享有丈夫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
薛晓珍诉称,2003年6月其与再婚丈夫胡林伟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婚后,丈夫胡林伟身患多种疾病,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胡林伟与生母张兰花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
法院认为,薛晓珍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胡林伟与前妻张兰花的,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兰花所有。因张兰花先于胡林伟去世,张兰花的产权份额由其胡林伟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胡林伟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林伟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薛晓珍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
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