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绝大部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但也存在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二、地域管辖
(一)被告住所地标准
被告住所地标准,即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住所地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婚姻缔结地标准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婚姻缔结地可作为离婚案件的管辖标志,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婚姻缔结地法院对某些离婚案件可以行使管辖权。
1.港澳台地区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华侨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现行框架下管辖权确立的模式
(一)优先查看当事人是否具有户籍
如果一方当事人具有户籍,无论是国内一方起诉国外的一方,还是国外的一方起诉国内的一方,居住地法院具备管辖权都有法律可依。对具备中国户籍的情况下的涉外离婚案件进行管辖,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查看户籍是否有变动的情况
户籍变动包括户籍的迁移、注销等情况,如果存在,则参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权。
(三)双方都没有中国户籍,查看婚姻缔结地是否在中国
在双方都没有户籍的情况下,要让法院受理案件的唯一途径就是婚姻缔结地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