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按照中国《婚姻法》规定,我国默认夫妻财产制度为“共同共有制”(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世界上很多其他法域,如英国或香港地区,则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除非一方能举证“涉案财产属于占有份额的共同财产”。在美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则更显复杂,有些适用共同财产制,有些适用公平财产分割的原则。回到上述案例,双方争议焦点为:婚内所取得的房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法律的不同,导致结果可能迥异。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对冲突法选择的规定(见下述参考法条),“似乎”法律条文本身也存在冲突,即当涉及到不动产物权争议时,到底应该适用《民法通则》144条(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效果相同)所确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还是应该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确定准据法?
《民法通则》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