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生活甚至定居,购置中国房产的情形也越发普遍。
当在中国工作、定居的外籍人士离婚时,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
他们在中国的房产又该如何分割?
如果外籍人士在外国离婚的,其离婚的调解/判决,是否可以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这类问题困扰了不少有需求的客户,甚至同行,笔者就此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二。
外籍人士在中国离婚
01、外籍人士可否在中国协议离婚并分割中国共同房产?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综上,在中国登记离婚,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夫妇至少一方为中国户籍;
2、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办理完协议离婚登记之后,可以凭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材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协议离婚的房产转移登记。
但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双方皆为外籍),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是无法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其婚内购置的夫妻共同房产亦无法通过该途径进行分割及过户。
02、外籍人士可否在中国诉讼离婚并分割中国共同房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沪高法立〔2011〕1号)》文件规定“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因此,在国外缔结婚姻的外籍夫妇如欲在中国法院处理离婚(含财产分割),则需要双方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启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拿到法院生效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后办理房产过户。
外籍人士在外国离婚
03、双方在外国办理的协议离婚,在中国能否得到执行?
如上所述,如外籍人士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而不符合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往往都会回到自己所在国籍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问题在于,其国籍国的协议离婚登记(及产生的离婚协议),中国的房地产登记部门是否认可?能否得到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由此可见,外籍夫妇在外国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应当进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程序(相关文件需经指定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经笔者与国内房地产登记部门再次确认,对于协议中涉及的国内房产分割方案,国内房地产交易登记可凭双方在离婚地公证、认证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进行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04、外籍人士于外国诉讼离婚,可否根据外国判决分割中国房产?
针对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宜,《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外籍夫妇在外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并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的,中国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在该种情况下,外籍夫妇该怎么办?笔者检索到(2009)浙民终字第118号案例,法院认为:“……原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该离婚判决无须经承认程序,直接提交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即可”。
因此,外籍夫妇通过外国法院取得的离婚法律文书,在履行《证据规则》中的公证认证流程后,即可以在国内使用,而不需要另行申请中国法院的承认。
如外籍夫妇双方未就中国房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的,则可以在中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分割国内财产。
此时,即使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中国法院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为连接点,对该类案件进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