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因房价太高的原因,大部分年轻人购房的钱款来源于父母的出资。一旦小夫妻离婚或处于感情破裂期间,婚后出资的父母为了维护自身或己方子女的利益,往往提出要求小夫妻共同返还该笔款项,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借款,应当属于小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笔款项的性质如何界定,存在几种可能性?法院一般从哪几方面因素进行考察?主要的裁判观点又有哪些?
首先,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钱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与理论界一样,存在非常大的分歧,主要分为三种观点:赠与说,借贷说,共同购买说。其中前二种观点更为普遍。若进一步分析,认定赠与法律关系又区分为对出资子女一方的赠与和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样,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又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借款人一方个人债务。
其次,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往往从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起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进行判断。
最后,现阶段,法院主流的裁判观点就是赠与双方或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子女、子女配偶主张的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构成赠与。更重要的是,虽然子女的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双方为夫妻关系,所取得的款项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