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金钱至上”的社会,攀比心以及虚荣心促使有配偶者发生婚外同居的现象愈来愈多。毋庸置疑,婚外同居行为不但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以及《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履行忠实义务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同时,我们也经常发现实践中,出轨方或许基于挽回家庭的考虑,或许基于第三者的要求等等因素,为了尽快摆脱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分手时往往会达成一份协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出轨方以一定数额补偿给第三者,进而双方不再往来,第三者也不能影响到出轨方的工作、家庭生活。
绝大多数的法院都倾向于认为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达成的分手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进而认定该分手协议无效。诚然,该分手协议无效,但并不必然产生普通民商事案件中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第三者无须承担返回已收款项的义务。主要观点在于解除上述同居关系而支付的分手费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无须返回,
无须返回仅仅针对出轨方向第三者主张的情形,若配偶在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第三者返回,具体条件如下:
1、无过错方需要收集出轨方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记录显示支付时间明显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2、无过错方对其配偶婚外同居行为毫不知情,亦未参与分手协议的签署过程。
3、出轨方汇给第三者的款项大部分属于金额较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开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