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双方的女儿由前妻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2019年1月21日,原告(现任妻子)与被告男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7日,现任妻子与男子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
男子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整,大学毕业终止所有费用。
支付生活费由现任妻子按时银行转账,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儿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种理由索要经费,一经发现,从生活费里扣除。如学习需要,查明属实直接交付收款单位,必须收回收据。
前妻女儿不得与男子有任何通讯往来。现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电话清单、单位电话记录。如发现有前妻女儿的电话,有权取消一切费用。就此夫妻达成一致。
结果2019.1.21至2019.10.10期间,被告男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前妻女儿累计20978.59元。此记录被现任妻子发现,一气之下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返还!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丈夫把这个钱给到前妻女儿,属于男方主动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的禁止没有问题。而且这个是属于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两万元数额不多,不属重大处分,这个钱现任妻子要不回来。
况且两人所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我国家庭伦理的父女亲情,实际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这个协议是无效的。而且那是人家的亲生女儿,血浓以水,无论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还是道德角度,这钱都没必要让人家返还。
最后此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上诉人(现任妻子)无权主张返还由男子转给女儿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