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涉外婚姻并不如外人想象中美好,在神秘光环的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高风险。
跨国爱人频繁失踪
2004年12月,30岁的尹小姐和日本人饭圭贤结了婚。“一开始他还与我有电话联系,但过了3个月后就没有他的消息了。双方毫无感情而言,经济上相互独立,与其苦苦等候,倒不如还自己一个‘自由身’。”尹小姐在离婚诉状中写道。
据了解,像尹小姐这种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多年不通音讯的现象在涉外婚姻中非常普遍,“有的当事人甚至长达七八年没有国外一方的消息,只能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
无独有偶。15年前,孙先生在日本打工时和凉子小姐相识了。经过长达8年的“恋爱长跑”,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
新婚才10天,凉子小姐便提出要回日本,而孙先生则因签证问题无法同行。聚少离多的日子持续了一年,此后凉子小姐竟与他失去了联络。
孙先生曾托日本的朋友,多方寻找凉子的下落,但始终杳无音信。
“与凉子中断联系已有6年之久,我只能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夏先生则在起诉书中说得更直接,当初他抱着能去日本的目的,于1993年6月与黑川美结婚,想以夫妻的名义办理赴日签证。由于签证一直遭到拒签,双方的感情开始破裂,后来逐渐失去联系。现在夏先生被“死亡”的婚姻缠绕在身,却不能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有些当事人只是把婚姻当作筹码,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出国,感情基础薄弱,离婚率高也就不足为奇了。”钱元春律师说。
即使办出了签证,东西方文化、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依然是横在夫妻间的“坎”。
当被问及离婚原因时,一位嫁到中东地区的中国新娘说:“天天以肉类为主食,时间一长闻闻就恶心,这让我怎样生活?”一位当事人甚至反问法官:“叫你天天顿顿吃面包,你能受得了吗?咖啡、黄油加面包,哪有大米饭来得香?”
文书送达是个难题
在静安区法院所受理的涉外婚姻离婚案中,涉及的外籍当事人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法国,而在亚洲地区中,日籍人士所占比例最高。
值得关注的是,和普通离婚案件相比,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更为复杂。“结婚容易离婚难!”不少当事人发出了这样的叹息。
对此,刘小姐是深有体会的。刘小姐与比她年长20岁的日本人闪电结婚,并随丈夫在日本枥木县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结婚才一年,她的日籍丈夫就向日本宇都官法院起诉离婚。
半年后,法院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然而,等刘小姐拿到日本法院寄来的离婚判决书时,已经是3年后了,但她拒绝签收。
刘女士随即又向居住地所在的静安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一年后,法院判决准予刘女士离婚。一段维系5年的跨国婚姻,这才得以在法律上解除!
介绍说,由于分居双方往往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案件审限都会延长。譬如,一份法律文件送达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
“有些法律文件还需要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基层法院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再经过外交部,转到当事人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由所在国的大使馆转交,所以,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拖上个一年半载也不奇怪!”说。
诉讼过程费时费钱
在送达过程中,一些法律文件千辛万苦被送到了所在国,可只要外文拼写中稍有差错,送达的法律文件就会全部被退回。此外,因国外人口流动迁徙较为频繁,因被告人不再居住在原址而导致无法送达的情况也很常见。
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在国内结婚后,陈女士便跟丈夫一起去了西班牙,然而,一到西班牙,两人就各走各的路。眼看移民无望,陈女士只能向静安区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她和丈夫已经十多年没有来往了。
然而,由于无法获悉陈女士丈夫的确切行踪,法院迟迟无法将法律文件送达。从起诉到最终判决,陈女士足足等了两年八个月!
高昂的费用也成为涉外离婚诉讼的一项重要成本。
虽然我国与有些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在实际送达过程中,当事人还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婚都要离了,还出什么费用?”不少当事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有的干脆将离婚诉状朝法院一递,任你法院怎么判,这也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
涉外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是外籍人士,国内一方在起诉时还需要将相关法律文件翻译成所在国的文字后再送达,而且必须在指定的专门翻译公司翻译,并由翻译公司盖章确认。“每套翻译文件的价格都在2000元至3000元,高昂的费用也使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难以承受。”
就算上述步骤都完成了,对于夫妻婚姻演变的整个过程,国外一方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有时又无法交代清楚,以致法院不得不休庭,等待代理人补充材料后延期审理。
法律冲突考验执行
与备受瞩目的跨国婚姻一样,著名歌星韦唯的离婚及随后的“夺子”诉讼,也曾成为吸引眼球的新闻。瑞典法院经过多次开庭,从经济能力和孩子利益最大化方面考虑,决定将抚养监管暂交韦唯负责。而作为父亲的史密斯,则担心韦唯将三个孩子带回中国,永远也不再带回去,就提前藏起了三个孩子的护照,在法庭外上演着一出“夺子大战”。
不同国度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增添了涉外婚姻案件的审理难度。因此,判决的可执行性是主审法官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结婚第七年,朱女士的丈夫自费去德国打工。丈夫起初还算顾家,常托人捎些钱回来,但时间一长,他就对妻子和儿女不闻不问了。为此,朱女士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丈夫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6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女士的两项诉请,但对夫妻俩的财产分割或归属则不作处理。
“这是因为对于涉及国内一方的财产,法院可以通过专门手段查知,但国外一方的财产则难以调查。若干年后,如果法院能够查证到国外一方的财产情况,法院仍可以再作处理,这也是为了给后续执行留有余地。”解释说。
据介绍,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对子女抚养费等予以特别关注。只有妥善安排好国内一方的基本生活及子女抚养费用的,法院才会准予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离婚。除此之外,法院还会对双方如何探望子女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执行障碍。
“虽然国与国之间的具体条文不同,但在现代文明的法律原则上都是趋同的。譬如,‘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等等”。
“骗婚”风险日益加大
外交部网站的一则消息引起了的注意,消息称,根据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掌握的情况,近来中国涉外网络婚姻受害者人数呈上升趋势。外交部领事司特别提醒,警惕网络涉外婚姻陷阱,在国外遇有受骗上当情况,应及时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寻求协助。
据介绍,一些国内女性受网上涉外婚介的影响,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赴国外结婚,结果受骗上当,或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已接获多起网上婚姻受害者寻求协助。
指出,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地处两个区域,无法确切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骗婚”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网络则进一步加大了这一风险。
他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人要和中国的男友(女友)在上海结婚,必须亲自到上海的婚姻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由所在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没有配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有该国外交部门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馆的认证盖章。
其次,通过婚前财产调查,也可进一步了解跨国对象在国外的实际生活状况。如果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操作这些事务,可以向律师咨询。
“跨国婚姻的特殊性决定了类似纠纷要遭遇法律、文化、习俗、观念的巨大差异,而只要保持一份理性,这些风险是可以预防的。”
提 醒
涉外婚姻多离合 离婚不必去异国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登记手续后,涉外及与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的逐渐增多。2005年,国内涉外及与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的达6. 4万对,本市的涉外婚姻数量已经升至全国首位。
在涉外婚姻持续增长的同时,离婚率也居高不下。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和上海市民政局的涉外婚姻调查显示,加拿大人和中国人结为夫妻的,离婚率为60%。1997年,日本丈夫和中国妻子离婚的占结婚人数的30%,日本妻子和中国丈夫离婚的占结婚人数的35%。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旦接到外国法院离婚案的传票,国内一方当事人大可不必急着托人到美国去应诉,而应依法将案子的司法管辖权争取到其所在地的中国法院。
外国法院的法院文件如要在我国发生效力,须经当事人申请并得到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如果我国公民未签收应诉通知或审判缺席,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般不被我国法院认可,这种未被认可的判决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国内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赴国外应诉,这便造就了外国法院对其婚姻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其后果只能由其个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