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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 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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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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