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李某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房产。后来李某和王女士相识相恋并结婚,两人共同居住于上述李某按揭贷款的住房里。婚后2人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如今两人因感情危机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中遇到分歧。王女士认为自己偿还了贷款并且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钱,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丈夫李某只同意把王女士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
《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子虽系李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应该包括房子增值的部分。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配偶也偿还贷款,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所以,本案中李某应该还给王女士在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