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分歧】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也理应对双方生效,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规则。
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协议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则无从谈起。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