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珍(文中为化名)家境殷实,在外读书时遇到了王先生,两人相爱。可薛晓珍家人不看好这段感情,薛晓珍偷拿户口本和王先生注册结婚,并租房子住在外面。一家人没有隔夜的仇,薛晓珍家人不忍心她在外受苦,出资给她买了一栋小别墅,登记在她名下。因为性格、生活方式差异太大,薛晓珍最终和王先生协议离婚,王先生家人“舍不得”那栋小别墅,认为这是婚后赠与的,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薛晓珍分割房产。薛晓珍不肯,两人闹上法庭。法官最后会怎么判呢?到底婚后父母赠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薛晓珍的房产是婚后其父母赠与她一人的,该房产为她的个人财产。王先生无权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赠房给其子女,房产属于个人财产,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明房产是赠与夫妻二人的,才属于共有财产。至于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按出资份额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