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光明和薛晓珍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薛晓珍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光明名下的某房产赠与薛晓珍所有。
2020年1月,光明和薛晓珍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光明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薛晓珍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光明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光明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薛晓珍25%的份额。光明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薛晓珍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光明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薛晓珍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光明则认为薛晓珍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光明将涉案房产转让给薛晓珍,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光明生活面临困境。现光明要求薛晓珍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薛晓珍与光明离婚,薛晓珍将房屋返还给光明,光明一次性支付薛晓珍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
本案中,光明和薛晓珍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薛晓珍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光明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薛晓珍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薛晓珍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