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系争公房系李某承租公房,2004年12月李某报死亡,但租赁户名未作变更。2023年12月系争公房发生征收。2024年5月何某1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最终结算,系争公房共获征收补偿款5,363,875.61元,征收补偿款现留存征收单位处。
系争公房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俞某、何某1、张某共计3人。俞某前夫何某3、张某之母何某2均系李某子女。何某1系俞某、何某3两人之子。唐某系何某1之妻。俞某户籍于1994年10月前已迁入系争公房,入户后实际居住。2000年8月,俞某、何某3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分居住房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2006年,俞某再婚他人。
问系争公房拆迁,俞某是否可以分得获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本院认为,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系争公房系俞某夫家房屋,俞某系基于与何某3之间婚姻关系迁入户籍并实际居住,在俞某与何某3离婚,且之后又再婚他人情形下,俞某对系争公房即丧失居住使用权,无权取得征收补偿款。
律师提示:按照上海公房拆迁利益分割的相关规定,在拆迁公房内满足有户口、实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分房或享受过拆迁安置三个条件,原则上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这是原则性规定,不是绝对的,比如本案虽然结婚后迁入户籍也在公房内实际居住,但公房的原始来源与自己无关,离婚后又迁出没有实际在公房内居住的,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其对系争公房即丧失居住使用权,无权取得征收补偿款。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上海拆迁利益分割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