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为:张某、被告汪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订的2017年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汪某2由女方抚养……。双方共同拥有的系争房屋,自协议签字生效后,其财产所有权归女方、女方母亲和儿子所有……。在系争房屋出售前男方拥有居住权。但女方一旦出售该房产,男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①户口迁出②搬离等其他涉及该房产交易的一切手续,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实施该房产的交易,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男方承担。
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7年11月29日离婚,现约定系争房屋汪某1的份额归张某所有,汪某1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2018年9月18日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张某2/3,赵某某(原告母亲)1/3。汪某1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表示由于双方是假离婚,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有儿子的份额,但在2018年双方共同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由于材料都是原告填写的,被告仅是签字,并没有注意到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中没有儿子的产权份额,由于是假离婚,目的是为了保全家庭资产,故被告并没有阅看填写的内容,产权人登记情况被告也是在双方发生矛盾后才知道。
2020年6月13日原、被告在派出所签订协议一份(以下简称6月13日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同意汪某1提出的要求:……②月亮河房产(即系争房屋)里产权,有关汪某2的份额在汪某2成年后18岁做明确保证,由汪某2自行决定是否加名字。……汪某1同意张某提出的要求……②停止对系争房屋里房客的强行入户的骚扰。……。”
就该协议的约定是否影响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原告主张,该协议是个意向书,是在双方均履行该份意向书的情况下,再进一步探讨。但在协议签订后不久,汪某1将房客赶走,再次进入系争房屋内,是被告的行为导致该份意向书无法履行。且即便确认孩子的份额,原告可以采取保留孩子的钱款或在新购买的房屋中将孩子作为房屋的权利人登记,该协议不影响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
被告则强调,2017年离婚协议书虽然在确认孩子产权的情况下,约定原告有权出售系争房屋,但这个是在假离婚的前提下,并非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6月13日协议,原告出售系争房屋,将无法保障儿子在18岁之后决定在系争房屋中加名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关于2017年离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争议?被告对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存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该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躲避债务、保全家庭资产而签订的虚假的协议书,现原告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可,那么被告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不能证明离婚协议书的虚假性,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为了躲避债务、保全家庭资产而做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被告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据此2017年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双方在签订了6月13日协议后,被告是否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出售手续的争议?在2017年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儿子的产权份额,并对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出售也予以了约定,此时被告确实有配合原告办理出售系争房屋的义务,但之后双方重新又签订了6月13日协议,双方对于儿子的份额重新予以了明确,约定可以由儿子在18岁后自主决定是否在房屋中加入名字,这个约定,通常理解应当是在系争房屋不出售的情况下,待儿子年满18岁时做出选择,原告表示可以在出售系争房屋后保留儿子的房款份额或者在新购买的房屋中加入儿子的份额,由于双方已经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对于原告在出售系争房屋后儿子在系争房屋中的利益无法保障的担忧不无道理,因双方在6月13日协议中对于原告是否有权出售系争房屋并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根据双方就儿子在系争房屋中选择权的约定,应按照通常理解以及双方签订该协议的原因、场所综合判断,本院认为6月13日协议是对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的一种限制性约定,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为充分保障孩子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利益,在双方儿子未满18岁之前、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并不当然地享有出售系争房屋的权利。被告在房屋上涂写字样以及搬入系争房屋等行为,均发生在6月13日协议之后,并不构成对6月13日协议的根本违反,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并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出售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夫妻在自愿协议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时,经常会提出将房屋产权给自己子女的方案,经常会约定待孩子满18周岁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下,视为是对出售房屋做出了限制性约定,另一方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不再享有任意出售系争房屋的权利。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一定要仔细确认协议相关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