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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诺将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子女,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并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义务性质,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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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6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例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名杨某2。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日,双方约定待儿子年满18周岁,原告将其房屋产权份额赠与儿子。原、被告离婚后,儿子对原告越来越冷漠,且原告居某所,故原告决定起诉至法院撤销该赠与,依法分割系争房屋。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原、被告结婚、生子、离婚的情况均属实。对房屋处理的协议与离婚调解书是一个整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离婚时承诺将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子女,事后能不能反悔,起诉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承诺将东三里桥路房屋和临沂路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儿子杨某2,在儿子满18周岁时由仲某与杨某1一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的该承诺系基于原有的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以及原告与杨某2的母子关系的特定人身关系,并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原、被告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分割上述两套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夫妻在自愿协议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时,经常会提出将房屋产权给自己子女的方案,因此夫妻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房屋产权过户赠与给子女,该给予的承诺系基于原有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并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夫妻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准许父母一方主张任意撤销权。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后签署相关协议,避免签署后又反悔、拒绝履行等情形,进而引起家庭纠纷。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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