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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归子女,之后反悔拒不履行的,离婚的另一方可起诉要求房产证去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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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例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原、被告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2暨第三人。2016年11月,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至原、被告名下,由二人共有共有。2020年12月,原告作为甲方(男方)、被告作为乙方(女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儿子王某2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所有抚养费由甲方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2、房屋:(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一套(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经友好协商房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产权,房贷还款部分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自愿放弃的财产以后一直归儿子王某2所有,该房屋归甲方及儿子所有。(2)乙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甲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因此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女方继续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配合原告及第三人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及第三人名下的手续,由原告、第三人共同共有。

问:离婚协议中女方自愿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归子女所有,之后女方反悔拒不履行的,男方是否可以起诉女方要求配合过户,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男方和子女名下,达到去掉女方的名字的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男方、女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男方、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有无效之情形,双方均应恪守。男方主张女方继续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及第三人办理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及第三人名下的手续,由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夫妻在自愿协议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时,经常会提出将房屋产权给自己子女的方案,因此夫妻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房屋产权过户赠与给子女,该给予的承诺系基于原有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并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夫妻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准许父母一方主张任意撤销权。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后签署相关协议,避免签署后又反悔、拒绝履行等情形,进而引发家庭纠纷。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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