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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公司期权股票或虚拟受限股的,离婚后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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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后财产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原、被告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生育女儿取名李某2,2016年9月生育女儿取名李某3。被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解决。原、被告夫妻关系正式解除。因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区XX弄XX号XX室房屋,要求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依法分割被告名下xx技术有限公司的股票和期权;依法分割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车辆等财产。

对于被告持有的xx公司虚拟受限股股值。原告意见:根据虚拟受限股的股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半的折价款计970,889.37元。被告意见:不同意分割,因为是虚拟受限股,且部分股本金来源于被告母亲的转账,部分股票是被告于2021年7月向xx公司内部贷款40万元购买(被告提供了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若要分割股值,债务也应一并处理。原告则不认可借款。另,审理中原告陈述:从目前原告掌握的证据来看,被告股本金的支出与查明的银行卡明细不能对应,很多股本金的来源银行明细中看不出。原告怀某被告还有隐匿的xx公司内部账户,被告的财产肯定还有遗漏,但目前原告拿不出证据,具体金额也无法计算。

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期权股票或虚拟受限股的,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如何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于2021年10月生效,离婚判决书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分割处理。

系争民区路房屋为原、被告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均要求房屋归对方所有,要求对方支付己方房屋折价款200万元,本院根据房屋现在的实际居住情况,判决民区路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200万元。被告称购买民区路房屋时向母亲借款49万元,但被告提供的借条上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案起诉解决。

被告持有的xx公司的虚拟受限股253998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原告根据股值(税后)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折价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称购买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母亲,部分来源于被告向xx公司的借款,因原告均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其与xx公司的委托服务协议也系复印件,其上并没有被告的签名和xx公司的盖章,故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或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鉴于原告怀某被告的财产还有遗漏,目前也无法明确具体的金额,故本案对原、被告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处理,原、被告可待财产厘清后另行起诉解决。

故法院判决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区XX弄XX号XX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李某1所有,房屋中自2022年11月起的未还银行贷款由被告李某1负责清偿;被告李某1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款200万元;被告李某1在xx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虚拟受限股归被告李某1所有,被告李某1给付原告张某股值折价款970,889.37元

律师提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公司授予的上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公司期权股票、虚拟受限股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主张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虚拟受限股的价值可以根据股值(税后)分割。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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