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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合意虚假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假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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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假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原告、被告系大学同学,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生育儿子取名刘某。被告为了出售房屋少缴纳税款,说服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并承诺之后会复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原告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预先协商,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的税费而共同实施的虚假表意行为,其财产分割内容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请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被告于2021年4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三条无效

被告刘某1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存在无效事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身份关系变动又有财产变动。双方从来没有说是假离婚,也不是为了买房逃税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经过了多次磋商,原告作为经过多次司法考试的职业女性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后果是明知的。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问:假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有效还是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21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从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频繁就别墅装修、工作、出行、孩子等事宜进行沟通讨论,被告还多次对原告的工作进行指导和鼓励,在原告生日时被告还主动向原告赠送生日礼物。上述种种言行表明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个月左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还在讨论生活琐事、工作、房屋装修、假期安排等,此种也不符合双方确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传递给原告的信息是浦泰路房屋购房款来源于惠新西街房屋售房款,而惠新西街房屋出售后需缴纳大额税款,为了避税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对此也表示同意。从原、被告及案外人刘某2的微信群聊天内容,也可以明确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被告坚持认为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在案证据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原、被告双方系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本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

婚姻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具有公示效力,原、被告向某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

然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即第二条、第三条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在本案中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1年4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即第二条、第三条无效。

律师提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的“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该离婚登记公示行为都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夫妻身份关系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身份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上双方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但是基于“假离婚”形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基于合意虚假行为形成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不过司法实践中是需要主张“假离婚”、“离婚协议书无效”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实践中如果真的是“假离婚”,往往是夫妻双方彼此十分信任才会做“假离婚”,很难事先会保留证据。律师提示“假离婚”做不得,如果非要做“假离婚”,务必要保留证据或提前形成书面材料,这样可以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假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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